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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1行审229号

沧县国土资源局、邹国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沧县国土资源局;邹国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921行审229号

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1001039601E。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冬,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立萍,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邹国兵,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沧县。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8)第1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仓库,沧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3.06平方米;

二、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9.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并处罚款3129元。被执行人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诉讼,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也未履行义务,沧县国土资源局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决定第二项内容。

本院认为,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字(2018)第1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中第二项“限期拆除”的处罚,材料齐全、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沧县政函(2018)20号《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沧国土资罚字(2018)第10103号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9.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沧县杜林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世彬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