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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民初580号

王诗萱与张达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诗萱;张达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8民初580号

原告:王诗萱,女,汉族,1993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张达勤,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王诗萱与被告张达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王诗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诗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久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萍(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