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093号罪犯周斌,男,汉族,1989年3月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枞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枞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三千四百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周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周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1)枞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在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说明其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完毕,且其系累犯,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海峰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