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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02执647号

丹东盛祥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纸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丹东盛祥纸业有限公司;丹东市纸盒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0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盛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东尧街。

法定代表人:孔祥宝,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市纸盒厂,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兴东街**。

法定代表人:李元庆,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盛祥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纸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丹东盛祥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纸盒厂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602执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志藩

审 判 员  齐国峰

代理

审判员  史春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