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2民初1294号
原告:杨雅茜,女,199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何品,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杨雅茜与被告何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雅茜于2019年3月28日以被告何品已返还原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雅茜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雅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雅茜负担。
审判员 孙潇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