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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刑终60号

张权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诈骗;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权,绰号“红毛”“光脑壳”,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权犯诈骗、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作出(2019)湘3125刑初13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张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杀猪刀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原审被告人张权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权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权撤回上诉。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5刑初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群

审判员  曾瑞

审判员  向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慧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