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224号罪犯郑长胜,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生,小学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长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郑长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郑长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长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七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长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长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