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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345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春县泽天释网络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泽天释网络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345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春县泽天释网络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电子商务产业园9#1楼066号。 经营者:郭章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市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696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泽天释网络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