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602刑初107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张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60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1月25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2018年11月23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被公安机关罚款1000元。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电话联系通过网络从办理假证人员处购买一副(正副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同年1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牌号为×××号“启辰”小轿车从武威驶往宁夏,行至连霍高速1953公里(武威收费站)时,被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阳畦高速大队查获。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23日被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阳畦高速大队罚款1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闫会德

人民陪审员 张英国

人民陪审员 常玉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彩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