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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2民初1262号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与黎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黎昌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1262号

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洲际铂雅湾。

法定代表人:朱光成,行长。

被告:黎昌勇,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与被告黎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