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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02民初1882号

高志峰与王振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志峰;王振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1882号

原告:高志峰,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职业: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振强,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高志峰与被告王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志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志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