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1882号
原告:高志峰,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职业: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振强,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高志峰与被告王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志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志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