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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261号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鸿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鸿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

法定代表人:邢鹏。

被执行人:刘鸿翔,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鸿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执2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清

审判员  吴梅芳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