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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83执2513号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向杨汽运有限公司、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向杨汽运有限公司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向杨汽运有限公司;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向杨汽运有限公司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熊外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25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向杨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杨圩镇杨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93726030F。 被执行人熊外元,男,汉族,1959年6月8日出生,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向杨汽运有限公司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票等进行调查,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核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0652万元,截至2019年03月28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