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清申1号

北京农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当事人
北京农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北京万达热浸镀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清申1号

申请人:北京农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解新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家超,男,北京农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惠,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北京万达热浸镀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富豪村长城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吕宏光,董事长。申请人北京农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物资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万达热浸镀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浸镀铝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热浸镀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热浸镀铝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经查明,根据热浸镀铝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热浸镀铝公司于1992年12月7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现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北富豪村长城机械厂内。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吕宏光,注册资本总额650万元人民币。热浸镀铝公司的股东为农机物资公司,出资48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75%,香港万利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6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25%。热浸镀铝公司因未参加2003年度企业年检,于2004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热浸镀铝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公司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解散。热浸镀铝公司已于2004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故可以认定热浸镀铝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热浸镀铝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该公司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农机物资公司作为股东申请对热浸镀铝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依法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北京农机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对北京万达热浸镀铝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郑伟华

审 判 员 邹明宇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樊 星

法官助理 孙立尧

书 记 员 焦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