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57号罪犯茹红领,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谯刑初字第04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茹红领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32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茹红领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茹红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茹红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七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茹红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茹红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竹梅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