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刑更1157号

罪犯茹红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伤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当事人
茹红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57号罪犯茹红领,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谯刑初字第04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茹红领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32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茹红领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茹红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茹红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七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茹红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茹红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竹梅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