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82民初1185号之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新城路创安金城**门面。
负责人:陈良,系该行行长。
被告:王瑞林,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告王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并向原告发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建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易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