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保71号
申请人:刘云功(文秋连丈夫),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申请人:刘松杰(文秋连儿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申请人:刘豪杰(文秋连儿子),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
申请人:郝铜升,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
申请人: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云功、刘松杰、刘豪杰与郝铜升、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现已将郝铜升、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保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斌
审判员 张志胜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艾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