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103执33号

邹贝、吴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邹贝;吴茜;王波;官慧珍;江西省永顺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执33号

申请执行人:邹贝,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吴茜,女,198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王波,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官慧珍,女,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永顺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6475294-2。

法定代表人:王波。 本院在执行邹贝与吴茜、王波、官慧珍、江西省永顺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赣01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波、吴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邹贝欠款总计782413.22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官慧珍、江西省永顺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波、吴茜的上述还款义务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波、吴茜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1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中秋

审判员  章 辉

审判员  吴胜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七日

书记员  谌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