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忠信,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吉兴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有民,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忠信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忠信于2019年3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忠信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忠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杨忠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雪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