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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刑初118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与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60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满某,男,汉族,粗识字,甘肃省武威市人,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河东镇达家寨村三组53号,现暂住武威市凉州区,务工。2004年2月16日因盗窃财物被武威市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永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1日23时许,在武威市××区西部农业城对面一茶摊前,被告人满某乘人不备,盗走梁吉山的绿色“国威”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200元。后该车已发还失主。另查明,2004年2月16日被告人满某因盗窃财物被武威市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16日又因犯诈骗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社区矫正期间为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8月1日。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通知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闫会德

人民陪审员 张英国

人民陪审员 常玉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