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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22民初1657号

林某与林某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林某;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22民初1657号

原告:林某,男,194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林某1,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林某2,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林某3,女,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林某4,女,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林某与被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林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