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22民初1657号
原告:林某,男,194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林某1,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林某2,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林某3,女,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林某4,女,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林某与被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林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