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执保10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平原县双赢农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1日生效的(2019)鲁1426民初3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杨振兴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振兴名下账户存款406.92元,冻结期限为1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