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执保10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耿士彬与被申请人郑淑云、胡金钊、胡友臣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生效的(2019)鲁1426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郑淑云、胡金钊及两被申请人的被继承人胡友臣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淑云名下账户存款727.0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胜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