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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6执保155号之四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吉朋、田秀燕、韩恩东、程金风、韩吉春、张洪菊、韩吉广、杨秀静、韩恩近、李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吉朋;田秀燕;韩恩东;程金风;韩吉春;张洪菊;韩吉广;杨秀静;韩恩近;李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6执保155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吉朋,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田秀燕,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韩恩东,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程金风,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韩吉春,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张洪菊,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韩吉广,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杨秀静,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韩恩近,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李秀荣,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吉朋、田秀燕、韩恩东、程金风、韩吉春、张洪菊、韩吉广、杨秀静、韩恩近、李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31日生效的(2019)鲁1426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韩吉朋、田秀燕、韩恩东、程金风、韩吉春、张洪菊、韩吉广、杨秀静、韩恩近、李秀荣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吉春名下账户存款11102.06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厚德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