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特12号
申请人:王雅南,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
申请人:苗秀英,女,194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申请人王雅南与被申请人苗秀英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马架子村委员会指定王永平为苗秀英的监护人;指定申请人苗秀英的监护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列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其请求亦是对被申请人监护人进行变更,现无明确被申请人,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雅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振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解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