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2民初131号之一 原告沈阳市兰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焕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辽0192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第二页上数第三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款”
审判长 白 晶
审判员 孙 明
审判员 王守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东阳
书记员周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