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3民初446号
原告:张焱均,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刘宪珠,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张焱均与被告刘宪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张焱均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焱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焱均负担。
审判员 侯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莹
张焱均诉刘宪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3民初446号
原告:张焱均,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刘宪珠,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张焱均与被告刘宪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张焱均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焱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焱均负担。
审判员 侯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