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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3民初446号

张焱均诉刘宪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焱均;刘宪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3民初446号

原告:张焱均,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刘宪珠,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张焱均与被告刘宪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张焱均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焱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焱均负担。

审判员  侯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