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450号罪犯吴英俊,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生,初中文化,山西省新绛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皖110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英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英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英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英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英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英俊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