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02民初629号原告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东路******。经营者罗辉,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邓沼利,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文倩,女,1999年6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与被告邹文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郴州市天池娱乐俱乐部承担。
审判员 曾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韵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