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94号罪犯陈国红,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贵刑初字第00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红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被告人陈国红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陈国红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陈国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