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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12执1460号之一

刘香花、刘锡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香花;刘锡祥;李廷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12执1460号之一申请人刘香花,女,汉族,1942年5月3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刘锡祥,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廷枝,女,汉族,194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刘香花申请执行刘锡祥、李廷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淑芳

审判员  张 鹏陪审员  张天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仝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