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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3民初7827号

7827安庆三维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宏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9-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三维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宏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283民初7827号

原告:安庆三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内环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潮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宏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戴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印士官。 原告安庆三维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潮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90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39000元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船用厨房设备,总价款7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需方首付31000元,货到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39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依约给付货款,尚欠原告39000元。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1200吨消防船厨房设备,总价款70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需方首付31000元,货到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39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日给付了原告货款31000元,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10月27日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于2017年6月1日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能按约给付剩余货款39000元。原告催要货款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原告的发货清单、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原告制作的应收账款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当按约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未能给付,已构成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宏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三维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9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江苏宏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货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顾 娟

人民陪审员 周春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添 附:本案引用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