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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840、842、843、860、861、863、941、942、943、955、1012、1013、1014、1015、1019、1020、1022、1024、1027、1031、1032、1034、1037、1038、1040、1045、1046、1047、1048、1053号

李佳林与成都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6-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佳林;成都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2民初840、842、843、860、861、863、941、942、943、955、1012、1013、1014、1015、1019、1020、1022、1024、1027、1031、1032、1034、1037、1038、1040、1045、1046、1047、1048、1053号 原告李佳林等人(详见附表一:各原告身份信息)。 附表一:各原告身份信息 (2019)川0112民初原告身份信息840号李佳林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谢春梅女,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842号唐开月女,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李文三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843号郑德胜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李林香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860号苟志远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861号汪水珍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陈小平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863号李学均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王凤燕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941号谢青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942号张攀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943号杨求林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邵丹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955号曾其玉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孙华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1012号李磊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雁江区。1013号何文苹女,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李毅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1014号汤英英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舒坤利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1015号方彩霞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谢超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1019号周建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黄红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1020号杨治群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李胜平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1022号黄存琼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王中荣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王波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1024号曹邯飞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魏文丽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1027号刘洋君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1031号杨攀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贾秀芳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1032号黎文远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曾秀梅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1034号魏小波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覃小琼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中段888号6栋2单元18楼1804。1037号钟正彬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1038号任鹏程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李莎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1040号邱红淞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1045号陈星宏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1046号王旭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王海英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1047号王继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何华艳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1048号汪洪泉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1053号叶传萍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张正发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各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炳,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怡新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杨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桢,男,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泉,男,系该司员工。 原告李佳林等人与被告成都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三十二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述各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佳林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城公司协助李佳林等人办理位于龙泉驿区桃都大道中段888号新城吾悦广场各案涉商品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2.判令新城公司支付李佳林等人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违约金(均以购房总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之日止,均暂计为3000元,具体计算基数及起点详见附表二:商品房具体信息);3.诉讼费均由新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李佳林等人作为买受人分别与作为出卖人的新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新城公司将位于龙泉驿区桃都大道中段888号新城吾悦广场小区的案涉商品房出售给李佳林等人。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总价、产权登记等进行约定(具体信息详见附表二:商品房具体信息),并且约定如因出卖人有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逾期的,自买受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房产管理局出具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商品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李佳林等人向新城公司支付房款后,新城公司将案涉商品房交付给了李佳林等人,但至今李佳林等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维护各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附表二:商品房具体信息 原告房屋信息购房总款(元)实际交付 房屋时间主张违约金 的计算起点李佳林 谢青梅5栋2单元2705号4960512017年6月27日2018年12月4日唐开月 李文三4栋2单元402号5082792017年6月10日2018年11月17日郑德胜 李林香5栋2单元1005号4978722017年5月2日2018年10月10日苟志远3栋1单元1502号5464222017年4月30日2018年10月10日汪水珍 陈小平5栋2单元1406号4209782017年5月4日2018年10月12日李学均 王凤燕5栋1单元2505号5223682017年4月29日2018年10月9日谢青5栋2单元1801号4248222017年5月7日2018年10月16日张攀5栋1单元2701号4197552017年5月7日2018年10月16日杨求林 邵丹3栋1单元3204号4742892017年4月30日2018年10月10日曾其玉 孙华成5栋2单元606号4194412017年5月2日2018年10月10日李磊3栋1单元2503号4794902017年5月6日2018年10月22日何文萍 李毅4栋2单元201号5490572017年5月2日2018年10月17日汤英英 舒坤利5栋2单元2006号4561792017年5月7日2018年10月10日方彩霞 谢超3栋2单元1706号4372922017年4月30日2018年10月10日周建 黄红5栋1单元2703号5238752017年5月13日2018年10月23日杨治群 李胜平3栋1单元 3001号4186472017年7月9日2018年12月20日黄存琼 王中荣 王波4栋2单元 2903号5534352017年5月28日2018年11月7日曹邯飞 魏文丽5栋2单元 1202号6437392017年5月6日2018年10月22日刘洋君5栋2单元 3005号4799292017年5月4日2018年10月12日贾秀芳 杨攀5栋1单元 1302号5056432017年5月1日2018年10月10日黎文远 曾秀梅5栋2单元 1404号5607692017年5月1日2018年10月22日魏小波 覃小琼6栋2单元 1804号5822182017年5月7日2018年10月16日钟正彬5栋1单元 3201号4072772017年5月1日2018年10月22日任鹏程 李莎4栋1单元 2105号4831632017年5月2日2018年10月10日邱红淞4栋1单元 1606号4573552017年5月1日2018年10月22日陈星宏3栋1单元 1002号5385192017年5月2日2018年10月10日王旭 王海英4栋1单元 1802号4646282017年6月18日2018年11月25日王继成 何华艳4栋1单元 3204号4713142017年4月29日2018年10月9日汪洪泉5栋2单元 101号4326612017年5月1日2018年10月22日叶传萍 张正发3栋1单元 1501号4421512017年4月30日2018年10月10日被告新城公司除认为邱红淞的实际交房时间应为2017年5月7日外,承认李佳林等人在各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第一项诉讼请求。但新城公司认为,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条件,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并未书面同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转移登记,只有待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即2017年12月31日之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在交付后360个工作日可办理;2.合同仅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未约定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2016年10月20日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的实施而使得双方所约定的办证责任和期限属事实上的履行不能,现李佳林等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新城公司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黎文远、曾秀梅因未足额缴纳契税等原因导致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可归责于新城公司;4.在新城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过错中,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办理权属证书的前提发生重大改变,新城公司亦尽力在为具备办证条件的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同时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买受人并未证明其实际损失,故请求驳回李佳林等人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邱红淞均认可新城公司主张的实际交房时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该《通告》载明: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9日,全区停止受理各类土地、房屋、林权登记等业务。2016年10月20日起,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由龙泉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本院认为,李佳林等人与新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都市龙泉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从2016年10月20日起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再单独办理案涉商品房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李佳林等人付清房款后,作为出卖人的新城公司负有将案涉商品房转移登记至李佳林等人名下的义务,且新城公司认可李佳林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故对于李佳林等人要求新城公司协助办理案涉商品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龙泉驿区停止受理登记业务时,双方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尚未开始起算,并且从2016年10月13日起,新城公司在客观上已无法为李佳林等人单独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此情况予以约定,故李佳林等人要求新城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成都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协助李佳林等人办理位于龙泉驿区桃都大道中段888号新城吾悦广场各案涉商品房(具体信息详见附表二:商品房具体信息)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二、驳回李佳林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均为50元,均由成都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蒲彦仪

审 判 员  彭婉蝶

人民陪审员  李公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敬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