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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民初546号

蒋瑞峰与定边县贺圈镇郑尔庄村民委员会,白存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瑞峰;定边县贺圈镇郑尔庄村民委员会;白存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蒋瑞峰与定边县贺圈镇郑尔庄村民委员会,白存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民初546号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所在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原告张世锋诉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白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期间,后经原告所提供的《建设施工合同》,经审查,《建设施工合同》中施工方主体为陕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交的《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施工方为陕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蒋某某只是代表该公司在合同负责人处签名,故原告蒋某某不具有该案的诉讼主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建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瑛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