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瑞峰与定边县贺圈镇郑尔庄村民委员会,白存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民初546号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所在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原告张世锋诉被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白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期间,后经原告所提供的《建设施工合同》,经审查,《建设施工合同》中施工方主体为陕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交的《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施工方为陕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蒋某某只是代表该公司在合同负责人处签名,故原告蒋某某不具有该案的诉讼主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建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瑛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