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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4222号

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甯远蓝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武汉甯远蓝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2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王黎琳。

被执行人:武汉甯远蓝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秦桂珍。申请执行人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甯远蓝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沪0105民初17467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甯远蓝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人民币26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6,04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甯远蓝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甯远蓝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8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武汉甯远蓝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2月11日对被执行人武汉甯远蓝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武汉甯远蓝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调查其下落。2019年3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武汉甯远蓝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股东(法定代表人秦桂珍已死亡)采取限制高消费。2019年3月28日委托被执行人股东户籍地法院调查其下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缪巍

审判员吴沁泉

审判员喻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熊利民

书记员何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