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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81执1494号

周某、侯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周某;侯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81执1494号申请人周某,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执行人侯某(候惠敏),女,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执行周某与侯某(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侯某(候某某)未履行义务,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侯某(候某某)支付抚养费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侯某(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侯某(候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侯某(候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在通知申请执行人周某进行终本约谈后,并告知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红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