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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2执1184号

姜彦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6-04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彦会;朱康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冀0682执1184号 关于姜彦会与朱康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冀068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康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彦会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康宁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朱康宁于2019年3月6日通过实时转账的方式将本案标的款人民币58256.50元转入定州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2019年3月28日,本院将本案标的款人民币58256.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彦会。

本院认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冀068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姜彦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5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姜彦会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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