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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81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蒋民与被执行人任素清、张效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民;任素清;张效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蒋民,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被执行人任素清,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张效奇,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申请执行人蒋民与被执行人任素清、张效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民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任素清、张效奇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于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哈 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