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76号罪犯张新兵,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小学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宿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扣押被告人张新兵的毒资人民币7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新兵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新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新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