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270号
原告:吴同印,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赵保宽,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吴同印诉被告赵保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同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同印负担。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冬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