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2执1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艮凤,女,被执行人张丽萍,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艮凤与被执行人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字260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万元,已执行到位2元,尚有8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张丽萍在永州市零陵区解放路112号房屋一套、查封了车牌号为湘M0CR**的车辆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丽萍工资收入。现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丽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艮凤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字2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军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