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8执2569号

叶兴治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叶兴治;北京弘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569号

申请执行人:叶兴治,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北京弘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大钟寺村****楼**。

法定代表人:王敬波。本院在执行叶兴治与北京弘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