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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3民初54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与尧冬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8-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尧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3民初54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新建路6号。

负责人:冷洁,系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系银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尧冬民,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手机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诉被告尧东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 微

人民陪审员  刘振东

人民陪审员  房海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