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5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毛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吴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借款12000元,限于2019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81元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当庭交纳。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5执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