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725执324号

毛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5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毛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吴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借款12000元,限于2019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81元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当庭交纳。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5执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