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7执恢11号申请人张兴明,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申请人张传海,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执行人张义军,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兴明、张传海与被执行人张义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927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审判员 刘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