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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7执恢11号

张兴明、张传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兴明;张传海;张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7执恢11号申请人张兴明,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申请人张传海,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执行人张义军,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兴明、张传海与被执行人张义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927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审判员 刘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