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6民初1395号
原告:夏小耀,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於祥利,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夏小耀与被告於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夏小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小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占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力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