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26民初96号
原告:韩玉英,女,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委托代理人:周丽娜,女,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刘建军,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地址黑山县黑山镇解放南街**。
负责人:张玉廷,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韩玉英诉被告刘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韩玉英的委托代理人周丽娜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玉英撤诉。因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周红娟
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
人民陪审员 张素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