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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7民初316号

华玉平与罗小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玉平;罗小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7民初316号

原告:华玉平,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泽清,筠连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小容,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禾,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玉平与被告罗小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华玉平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玉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4元,减半收取计3902元,由原告华玉平负担。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