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7民初316号
原告:华玉平,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泽清,筠连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小容,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禾,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玉平与被告罗小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华玉平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玉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4元,减半收取计3902元,由原告华玉平负担。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