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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353号

钟家贤与柯列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家贤;柯列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民初353号

原告:钟家贤,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邓海浪,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柯列武,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晓斌,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家贤与被告柯列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家贤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海浪、被告柯列武委托代理人黄晓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钟家贤起诉称,被告拖欠原告80000元,于2013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到原告人民币80000元,欠款人处有被告的亲笔签名,并口头会尽快还款。欠条出具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23000元,余款57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为盼。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57000元及利息17100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7100元,实际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4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柯列武辩称,一、欠条内的欠款答辩人已经在2014年陆陆续续已经还清。

二、已经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兹欠到原告人民币80000元。2009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乳胶漆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惠州凯利兴实业有限公司工程的宿舍楼、A栋厂房室内天棚、墙面乳胶漆施工承包给原告,承包价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2010年10月10日,被告出具一份《工程量结算单》,载明:原告油漆班组在惠州凯利兴厂房、办公楼油漆工程共257000元,已付106000元,还欠150890元。原告称双方对工程结算后被告拖欠部分工程款,至2013年尚有86000元未支付,在多次催讨后,被告出具了80000元的欠条,抹去了零头6000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了23000元,尚欠57000元。被告对欠条及工程量结算单均无异议,但表示欠条内的款项其已在2014年陆续还清,且出具欠条至今已近6年,原告现主张该款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称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时间,且原告在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向被告追讨该款项,其主张权利并未过诉讼时效。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交的《乳胶漆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结算单》、《欠条》可以确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依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被告辩称其已于2014年陆续还清款项,但未举证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在结算及被告出具欠条时均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关于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如超过年利率6%,则以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为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柯列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家贤支付拖欠的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如超过年利率6%,则以年利率6%为限)。

二、驳回原告钟家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柯列武负担。当事人应缴纳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燕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岳灵

书记员李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