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651号
原告:宣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4220861318。
法定代表人:乾维德,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庞辉,男,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住,原告宣恩县人民医院诉被告庞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宣恩县人民医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恩县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庞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恩县人民医院承担。
审判员 陈升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小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