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2825民初651号

宣恩县人民医院与庞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恩县人民医院;庞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651号

原告:宣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4220861318。

法定代表人:乾维德,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庞辉,男,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住,原告宣恩县人民医院诉被告庞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宣恩县人民医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恩县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庞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恩县人民医院承担。

审判员  陈升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小俊 微信公众号“”